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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立法保障扶贫常态化
来源:人民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20日作者:
广东立法保障扶贫常态化


 

构建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自力更生的工作格局


  记者从今天(1月17日)闭幕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悉:广东将扶贫开发的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,“实行发达地区、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、贫困户制度”的扶贫开发方式成为正式法规,出台实施《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》保障扶贫长效机制。

  据介绍,从2009年起,广东省确定扶贫开发“规划到户责任到人”的攻坚思路,全省3500多个工作组、1万多名干部派驻进村蹲点扶贫,启动1.1万个村集体经济项目,87万人次农民获得专业技能培训,22万人实现转移就业……

  广东新丰县三坑村地处山区,交通不便,村里贫困户全部家产加起来仅千元。通过“规划到户责任到人”的对口扶贫,现在村里种上了经济效益好的甜玉米、油茶树,解决了农业灌溉用水和群众饮水,通了公路,贫困户搬进新居、有了余钱。

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:“扶贫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,由于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和复杂的利益调整,立法难度颇大。”广东省人大认真总结这些经验,将其中适应广东省情的做法上升为法规,使扶贫开发工作法制化,进一步推进这项需要持续进行的重大工程,使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和常态化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了“遵循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自力更生的原则,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”。构建了一个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自力更生的大扶贫工作格局,突破了以往单纯依靠扶贫部门来组织实施扶贫工作的传统套路。突出强化了政府责任,规范了扶贫开发的措施,明确了扶贫资金的来源,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,对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将是一个很有效的推动。

  一位立法参与者告诉记者:“条例中明确对贫困者自我积极脱贫的,政府要给予总结表彰和物质奖励。这些是我们长期深入基层、研究基层反复观察总结出的真实体验。”

  专家表示,该条例从立法上保证扶贫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,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的深入开展。